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普刑初字第37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26
摘要:(2015)普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4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
(2015)普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4月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经减刑于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日为2014年12月26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在本市普陀区某某村135号412室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查获六包白色晶体、一包粉红色粉末、一包灰白色粉末、三包绿色植株、二粒红色圆形药片。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六包白色晶体净重18.69克、一包粉红色粉末净重0.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灰白色粉末净重0.0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三包绿色植株净重10.95克,检出大麻成分;二粒红色圆形药片净重0.35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及毒品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申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彬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