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桓刑初字第0005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3-30
摘要:(2015)桓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桓
(2015)桓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高源、助理检察员刘丽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邱某某于2014年10月某日,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章樾公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迟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
2、被告人邱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13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对面路边,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安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安某某、迟某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晓云
代理审判员  朱福忱
人民陪审员  法立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