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8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乙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徐乙利用担任上海新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某公司)采购管理部总监、上海新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采购中心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多家业务单位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及购物卡2万余元、港币3000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徐乙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组织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乙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徐乙在先后担任新某某公司采购管理部总监、新某公司采购中心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医药、化工原料、包装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业务单位给予的财物。具体如下: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乙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药品包装盒供应商上海华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久公司)总经理陈甲所送的港币30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现金人民币及购物卡。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乙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华久公司业务员徐某所送的总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现金人民币及购物卡。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乙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胶囊供应商湖北华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谢某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2013年底,被告人徐乙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包装盒供应商上海彩某印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乙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徐乙在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涉案主要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乙退出了赃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新某某公司、新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机读材料证实新某某公司、新某公司的性质。 2、干部任免审批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任免通知、聘任通知、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乙系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3、物料采购单、原材料采购合同证实新某某公司、新某公司与相关公司的业务关系。 4、证人陈甲、徐某、谢某某、陈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乙收受财物的情况。 5、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徐乙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徐乙的相关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乙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及退赃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