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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初字第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5
摘要:(2015)依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0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依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0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尧,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查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及辩护人徐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人祁某某伙同依兰县愚公乡愚公村村民汪某某(已判刑)、愚公乡愚公村村民窦某某(已判刑)利用汪、窦二人从愚公村开具的虚假土地证明与依兰县依兰镇居民魏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汪某某利用虚开的45亩土地证明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06000元,窦某某利用虚开的55亩土地证明骗取魏某某人民币98000元,三人实际骗取魏某某共计人民币204000元。祁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0元。所骗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祁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在牡丹江市火车站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依兰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牡丹江市站前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虚假土地证明、土地转让合同、借条等;证人常某某、谭某某、董某某、汪某某、窦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虚假土地证明与他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祁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退还其所分得的赃款及给被害人造成的相应损失费用,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清禄
审判员  张安克
审判员  吕守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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