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65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3
摘要:(2015)青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青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6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许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牌号为沪CSM781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沙埭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仓路、沙埭浜路东南约2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甲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毫克。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许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许某乙的证言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工作情况、轻便摩托车沪CSM781车辆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许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小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敏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