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梁鸿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所用的手机号码为188XXXX8208。2014年10月开始,其向手机号码为151XXXX2589的机主(经辨认为梁鸿飞)购买毒品。2014年12月3日晚,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出要配合警察抓

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所用的手机号码为188XXXX8208。2014年10月开始,其向手机号码为151XXXX2589的机主(经辨认为梁鸿飞)购买毒品。2014年12月3日晚,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出要配合警察抓获贩毒人员梁鸿飞。当晚,其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梁鸿飞,向他购买200元冰毒。梁鸿飞同意并叫其到西城镇如家公寓外等他。之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开地方牌小车带其到西城镇如家公寓外。其打电话告知梁鸿飞到后,梁鸿飞从如家公寓边上的小巷走出来,在走到小车门边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

2.被告人梁鸿飞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所用的手机号码为151XXXX2589。其一个人租住在尤溪县西城镇如家公寓边上的黄某某家四楼401房间。2014年12月3日晚上,188XXXX8208手机号码的机主(经辨认为郑某某)打其电话,问有没有冰毒,叫其分一半给他。其同意并叫他到尤溪县第二实验小学门口附近等。在郑某某打电话告知他到小学门口后,其携带一小塑料袋的冰毒走到小学门口准备交给郑某某时被民警抓获。之后,民警在其裤子口袋内搜出一小袋冰毒。2014年12月3日晚上,公安局民警在其租住的黄某某家四楼401房间内查获其所有的九小塑料袋冰毒及一小台电子秤、吸管、吸壶、小塑料袋子等物品。吸管、吸壶及小塑料袋子是其吸食毒品所用,电子秤是称毒品所用。其被查获的十袋冰毒共净重14.8克。其有向陈某某(经照片指认,辨认出陈某某)购买毒品。

3.尤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日,在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控制下,吸毒人员郑某某与梁鸿飞联系购买二百元冰毒,并约好在西城镇如家公寓处面街道交易。之后,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如家公寓附近将前来交易的梁鸿飞抓获。

4.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证实,郑某某的188XXXX8208手机在2014年11月底及2014年12月3日的晚上多次与被告人梁鸿飞的151XXXX2589手机通话。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郑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五百元。

6.尿液检验笔录、尿液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梁鸿飞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验试剂板检验呈阳性。

7.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有将尤溪县西城镇城西新村的房子租给他人,其中401房间从2014年11月12日开始租给一名外地男子。2014年12月4日晚上,其见到公安人员带着租其房子的人到401房间搜查,并见到公安人员搜出九塑料袋白色晶体及一把吸管、一小盒塑料袋、一个用矿泉水瓶做的吸壶等物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