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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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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鸿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关于被告人梁鸿飞提出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陈某某,系立功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梁鸿飞的供述及尤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梁鸿飞仅供述了其被查获的毒品是向陈某某购买的有关情况,并

关于被告人梁鸿飞提出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陈某某,系立功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梁鸿飞的供述及尤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梁鸿飞仅供述了其被查获的毒品是向陈某某购买的有关情况,并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陈某某是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在福州火车站被福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故被告人梁鸿飞的该项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鸿飞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鸿飞贩卖毒品,在其身上及租住处查获为其所有的14.8克甲基苯丙胺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鸿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14.8克甲基苯丙胺、1台电子秤、28根吸管、1个吸壶、95个小塑料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其乐

代理审判员  王晓迟

代理审判员  林春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詹大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