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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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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鸿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8.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尤溪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晚在被告人梁鸿飞裤子口袋内查获并扣押用餐巾纸包住的一小塑料袋白色结晶物;尤溪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23时许对梁鸿飞租

8.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尤溪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晚在被告人梁鸿飞裤子口袋内查获并扣押用餐巾纸包住的一小塑料袋白色结晶物;尤溪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23时许对梁鸿飞租住的位于尤溪县西城镇城西新区安洲路黄某某家401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内查获并扣押28根小塑料吸管、一个矿泉水壶吸壶、95个小塑料袋、9塑料袋白色结晶物及一台电子秤。

9.称重笔录、毒品称重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梁鸿飞身上被查获的一小塑料袋白色结晶物及在其租住处查获的九小塑料袋白色结晶物共净重14.8克。

10.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理化)字(2014)220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梁鸿飞身上查获的一小塑料袋白色晶物及其租住处查获的九小塑料袋白色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1.物证照片冰毒、电子秤证实,查获的十小塑料袋冰毒及电子秤的情况。

12.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暂存收据证实,从被告人梁鸿飞处查获的十小塑料袋冰毒暂存于尤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鸿飞的自然身份情况。

14.融安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有无犯罪证明证实,被告人梁鸿飞无犯罪记录,有5条违法记录。其中2001年被强制戒毒,2000年至2004年因盗窃先后四次被行政拘留。

1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11日,其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及其有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梁鸿飞。经照片指认,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梁鸿飞。

16.尤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逮捕证证实,尤溪县公安局根据梁鸿飞的供述将陈某某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之后陈某某在福州火车站被福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5年2月15日,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尤溪县公安局逮捕。

关于被告人梁鸿飞提出其是分毒品给郑某某吸食,未收取钱款,并非贩卖的辩解。经查,起诉书指控梁鸿飞于2014年11月底给郑某某的甲基苯丙胺是贩卖给郑某某的,公诉机关仅提供证人郑某某证言直接证实该冰毒是梁鸿飞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郑某某,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告人梁鸿飞予以否认,故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贩卖毒品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与尤溪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证实郑某某用电话与梁鸿飞联系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约定交易地点;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鸿飞的供述及尤溪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梁鸿飞在约定的毒品交易地点被民警抓获及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的事实。综上,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梁鸿飞于2014年12月3日晚贩卖毒品给郑某某的事实。故被告人梁鸿飞提出的该项辩解,与查明事实相符部分予以采纳,不符部分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