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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150元 男子外逃11年后回乡投案自首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5
摘要:持刀抢劫150元 男子外逃11年后回乡投案自首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汤某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起源还要追溯到2005年4月12日,当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和同案犯成某某(已判刑)各携一把水果刀从长沙市窜至宁乡县汽车站广场,以租车到韶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连人带车骗至S208线韶山市如意镇杨佳村路段。两人各持刀对张某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被抢的150元除十几元掉在车上外,余款由两人挥霍。被害人张某在被抢劫过程中,其颈部和右手中指被被告人汤某手中的刀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便逃至新疆,在新疆的11年间过着担惊受怕、颠沛流离、有家不能回的日子。11年后,年满30岁的汤某仍一事无成也没有娶妻生子,经受不住良心的谴责,也知道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2016年3月8日,汤某回到韶山,向韶山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被告人汤某于2016年4月18日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损失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恳请司法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汤某在外逃的11年里在工地打工,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视为确有认罪、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从轻。据此,法院对汤某从轻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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