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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规定实施1年 社会危险性认定仍存争议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8
摘要:审查逮捕规定实施1年 社会危险性认定仍存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实施将近一年,但审查逮捕中对社会危险性认定仍存在一定的认识问题。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就讲述了这样3起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童某华与邻居童某荣存在债务纠纷,童某荣多次向童某华索要还款未果。近日,两人在童某华家中发生打斗,犯罪嫌疑人童某华用木柴片殴打童某荣,致其左手骨折,头部受伤,伤情程度达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及部分检察人员认为,童某华致童某荣轻伤一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有逃跑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最终意见认为,在审查批捕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犯罪嫌疑人童某华无社会危险性。

  2014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盗窃放置于村口亭子里的一辆豪豹牌摩托车,价值3360元。同年4月,在同一地点盗窃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8585元。

  公安机关及部分检察人员认为,陈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达11945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有逃跑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最终意见认为,陈某涉嫌盗窃罪,但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摩托车均被及时追回,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且公安部门报捕材料中没有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詹某代理“六合彩”投注,同时通过该账号发展廖某等4个下线4人的“六合彩”投注,一个半月后案发。通过网络统计计算,犯罪嫌疑人詹某接受廖某等4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371012元,詹某非法获利约7000元。

  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承办人认为,詹某依托网络平台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约7000元,情节严重,涉及众多下线,有逃跑、串供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最终意见认为,詹某属投案自首;另外,其属于帮助上线代理,属从犯;在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詹某的家属代为退出了非法所得,所有下线也都已经找到且固定了供述。因此,詹某无社会危险性。

  办案检察官表示,上述三个案例反映出不少承办人没有转变“构罪即捕”的传统执法理念,对社会危险性的推断存在片面性、先入为主的倾向,这种错误观念往往导致承办人重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重打击犯罪,而轻视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

  办案检察官认为,要改善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认定现状,一是要转变陈旧执法观念,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并重,维护公平正义,同时检察机关要抓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情势变更、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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