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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法兰西 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富兰克林罗斯
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法兰西

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富兰克林•罗斯福大道89 号。

法定代表人蒂埃里•杜弗兰(Thierry DUFRESNE),工业

产权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小临,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

路9 号银谷大厦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涂洪文,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心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

国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虹,女,汉族,1952 年7 月23 日出生,该

公司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清媛,女,汉族,1981 年1 月9 日出生,该

公司顾问,住(略)。

上诉人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简称施耐德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

字第1156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 年2 月23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 年3 月11 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耐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小临、丁琛,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

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涂洪文、余心蕾,原审第三

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赵国虹、龚清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专利系施耐德公

司所拥有的名称为“开关装置触头耗损的测定方法和设备”的

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正泰集团公司于2007

年7 月25 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7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

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8 年4 月17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6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364

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专利

号为97191599.7 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1)的

区别仅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

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

测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是对触头闭合时间进行测量从而

确定触头耗损,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触头断开时间进行测量从

而确定触头剩余寿命。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

件1 给出通过测定触头断开时间从而计算触头剩余寿命的技术

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相反的动作,即触头闭合的时间进

行测量,从而确定触头耗损。对比文件1 给出了上述技术启示。

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测量电流/电压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

法,无论对电流进行测定,还是对电压进行测定,两者对本领

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很容易实

现。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是容

易想到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专利权利要求2-8 从

属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

要求3-8 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与对比文件1 中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 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测定。如同之前对权利要求1 区别技术特征1 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0-17 从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

会做出的第11364 号决定。

施耐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11364 号决定。其理由为:1、原审判决对对比文件1 披露的技术内容及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认定事实错

误,导致其作出的决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其特征在于”之后的4 个技术特征均

没有被对比文件1 披露。2、对比文件1 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

求1 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 及公知常识中也未给出任何技术

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对于对比文件1 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

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

求1 具有创造性。3、与对比文件1 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2-17

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正泰集团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 年6 月28 日公告授权的名称为“开关装置触头耗损的测定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 年12月17 日,专利号为02827747.3,专利权人为施耐德公司。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确定开关装置中电极触头(C1、C2、C3)耗损的方法,该开关装置包括装有由控制电磁铁(20)驱动的触头的一个或更多电极,触头在断开位置及闭合位置之间的移动由励磁线圈(21)控制,触头(C1、C2、C3)耗损利用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确定,其特征在于,在电磁铁闭合移动期间产生该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是通过:测量至少一个代表至少一个电极(P1、P2、P3)导通或不导通状态的电信号(Ip),测量通过电磁铁(20)线圈(21)的励磁电流(Is),

计算由所述电信号(Ip)确定的触头闭合瞬间与所述励磁电流(Is)确定的电磁铁闭合移动终止瞬间之间的时间间隔。

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通过检测

所述励磁电流(Is)最小值来确定电磁铁闭合移动的结束瞬间。

3、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所述电流

信号(Ip)的出现来确定触头(Cl、C2、C3)闭合瞬间。

4、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在开关装

置的每个电极(P1、P2、P3)上流通的主电流(Ip)的出现来确定

每个电极触头(C1、C2、C3)的闭合瞬间。

5、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触头输出

侧由每个电极(P1、P2、P3)与中性点(N)之间相/中性点电压的

出现来确定每个电极触头(C1、C2、C3)闭合瞬间。

6、根据权利要求2 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触头输出

侧由两个电极(P1、P2、P3)之间相/相电压的出现来确定电极

触头(C1、C2、C3)闭合瞬间。

7、根据权利要求1 至6 中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通过利用将所测定的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与存储在开关

装置存储装置(15)中的初始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i)进行比

较得到的时间变化来确定触头耗损。

8、根据权利要求1 至6 中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通过利用将所测定的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与开关装置存

储装置(15)中的最小可允许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 min)进行

比较来确定触头耗损。

9、一种开关装置,包括装有触头(C1、C2、C3)的一个或几

个电极(P1、P2、P3),这些触头由励磁线圈(21)控制其移动的

控制电磁铁(20)驱动,其特征在于,该开关装置包括:输出代表至少一个电极(P1、P2、P3)导通或不导通状态的至少一个主要信号(31、32、33、31’、32’、33’)的第一测量装置(11、12、13、11’),输出代表电磁铁(20)的线圈(21)中流通的励磁电流(Is)的辅助信号(34)的第二测量装置(14),处理单元(10),主要信号(3l、32、33、31’、32’、33’)和辅助信号(34)输入到其中,以实现根据所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计算。

10、权利要求9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测量

装置(11、12、13)串联在开关装置电流线(L1、L2、L3)中,以

便用来测量流通在电极(P1、P2、P3)中的主电流。

11、根据权利要求9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

测量装置(11)安装在开关装置输出侧电流线(L1、L2、L3)与中

性点(N)之间,以便测量电极(P1、P2、P3)相/中性点电压。

12、根据权利要求1O 或11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

其包括用于存储初始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i)的存储装置

(15)。

13、根据权利要求12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处理

单元(10)计算所测定的触头(C1、C2、C3)耗损间隙行进时间(Tu)

及将所述测定时间(Tu)与存储的初始行进时间(Ti)进行比较,

以确定有关电极触头耗损的信息。

14、根据权利要求13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处理

单元(10)及存储装置(15)安装在开关装置集成电路中。

15、根据权利要求13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信装置,连接到处理单元(1O)以便可以在通信总线(B)上传输

电极触头耗损的相关信息。

16、根据权利要求l3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到处理单元(10)以显示电极触头耗损相关信息的信号装置

(17)。

17、根据权利要求13 所述的开关装置,其中处理单元(10)

向电磁铁(20)输出指令,其特征在于,处理单元(1O)能够随动

于控制电磁铁(20)的指令及电极触头耗损的相关信息。”

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部分载明:文件EP0878015

及EP0878016 通过计算触头断开时触头压力的变化来测定触头

的剩余寿命。触头压力的改变通过测量开始瞬间与结束瞬间之

间的时间来确定,开始瞬间是控制电磁铁衔铁开始移动的时刻;

结束瞬间是触头断开瞬间。开始瞬间通过一个辅助回路分析断

开相线(phase)时电磁线圈端子上电压来检测,结束瞬间是耗

损最严重的切换电极触头断开开始的瞬间,并通过将所有相线

连到检测电路,测量作为输出侧电流线人造中性点上电压变化

的切换电压来进行检测。不过实际上,这些装置能工作但线路

的断开会引起电弧的出现,会干扰在这些电极中进行的电压测

量。这些装置还需特别防护以测量的线圈电压,例如必须附加

使用一个辅助开关以使辅助回路与线圈电源相隔离,以便在一

个放电电阻上测量线圈电压。在“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

明的目的是尽可能简单地测定开关装置电极触头的耗损而避免

这些缺点。

针对本专利,正泰集团公司于2007 年7 月25 日以本专利

权利要求1-17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证据:

专利号为97191599.7 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即对比文件

1),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 年5 月2 日。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

种确定开关设备内触点剩余寿命的方法及相应的装置,其方法

和装置检测在触点间隙的触点行程作为烧损的等效判据,并将

其换算为剩余寿命,其开关装置中包括电枢,该电枢中也包括

主触点等多个触点,从图1 中可以看出其包括开关电极,触点

在闭合位置及断开位置之间的移动由电枢中的电磁线圈6、6’

控制,触点的耗损由第一计值模块101,优先用于检测首先断开

的触点断开时刻tK,第二计值模块102 计算电枢断开时间tA,

由时间信号tA和tK通过分析器例如微处理机105 确定触点行程

并由此确定剩余寿命,其电枢断开时间tA和触点断开时间tK之

间的时间间隙是通过测量确定电枢开始运动的时刻tA 和在各开

关极接线柱处的测量接头测量接触电压确定触点断开的识别来

进行计算的。

正泰集团公司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 的不同之处在于对

比文件1 是对电枢开始运动和触点断开的时候进行测量而实现

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9 是对电磁铁和触头闭合移动的时候

进行测量而实现的,仅为相应技术措施的等效替换或相同功能

的常规手段,而权利要求2-8、10-17 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是公知

技术手段的变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7 相对于对比文件1

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施耐德公司于2007 年9 月10 日

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

案与对比文件1 存在如下区别:1、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是对电磁铁和触头闭合移动的时候进行测量的,而

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开始运动和触点断开的时候进行测量的;2、本专利测量的是电流信号,而对比文件1 中测量的是电压信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7 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另外施耐德公司还指出对比文件1 中测量触点断开时间tK 是测量电压的中点,比本专利测量电极导通/不导通状态的电信号Ip 更为复杂,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 中进行断开的时候容易出现电弧,会干扰各种测量波形和测量值。

2008 年4 月17 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64 号决定,

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及本领域公

知常识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

权利要求1 中是对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

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触电压进行测定;2、权利要求1 中

是对触头闭合时间进行测量,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触头断开时

间进行测量,不管其触点是由闭合到断开,还是由断开到闭合,

对其间隙进行的测量其实就是对触点导通/不导通状态之间的

电流/电压变化进行测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论对电流进行测定,还是对电压进行测定,两者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很容易实现,测量电流/电压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中,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均是和感应电流和电压有关的,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中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的变化也均是由于感应电流和电压的变化而引起的,具体而言,在可动电枢/电磁铁与固定电枢/电磁铁之间位移发生变化时,其中的磁阻必然会发生变化,由于磁阻发生变化,其上的感应电流和电压也必然会相关联的发生变化,因此测量励磁电流和接触电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均是常用的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两者是对相反的动作进行时间测量,但是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 均是由于线圈中的电信号(断开/闭合开关)发生变化而导致感应磁通发生变化、磁力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触头发生移动,在移动过程中由于间距变化必然导致磁阻变化,进而导致电磁感应电流/电压的进一步变化,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都是对开关触头在电信号有无变化瞬间进行的测量,因此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具有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 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其区别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其他权利要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2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基础上进一步限

定了其中是“以通过检测所述励磁电流(Is)最小值来确定电磁

铁闭合移动的结束瞬间”。本专利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

中,Is 最小值是可动衔铁由运动到停止的瞬间线圈的电流状态,对比文件1 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量开关两相间电压(即电压的出现)来确定其电枢断开移动的开始瞬间,其是从电枢由不动到开始移动的瞬间,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 均是检测电枢/电磁铁运动状态的变化,而测量电压和电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常用的监视电路的方法,并且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Is 的最小值确定电磁铁移动结束也是很显然的,其是可通过有限次实验观察得到的结论,而且对比文件1 中的图2a、2c 中也对电流进行了测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 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 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8 相对于对比文件1 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 请求保护一种开关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

中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中是对电磁铁线

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接

触电压进行测定。如前对权利要求1 区别技术特征1 的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9 不具备创

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17 相对于对比文件1 也不具有创造

性。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364 号决定,宣

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公告授权文件、第11364 号决定、对比

文件1 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

是否具有创造性。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

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是否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应当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

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

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

果。如果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

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

益的技术效果。对于涉及到电学领域创造性判断中,应当考虑

电路的连接关系,但是还要考虑电路的工作状态。由于工作状

态的不同导致技术思路、技术方案的差别一般会产生不同于现

有技术的效果。

本专利描述了一种测定开关装置电极触头耗损的方法和设

备,该开关装置包括一个或几个装有由控制电磁铁驱动的触头

的电极;触头在断开位置与闭合位置之间的移动由励磁线圈控

制,触头的耗损有电磁铁做闭合移动时的触头耗损间隙行进时

间来测定。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确定开关设备内触点剩余寿命的方法及相应的设备,它通过确定电枢断开时间点和触头断

开时间点,并通过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隙计算剩余寿命。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 确定开关装置中电极触头耗损的方法

相同的是,对比文件1 中也有相当于本专利电磁铁的电枢,两

者都有由电磁铁驱动的触头的一个或更多电极,触头在断开位

置及闭合位置之间的移动由励磁线圈控制。两者测定方法均为

选取两个点值进行计算。虽然对比文件1 测定的是剩余寿命,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 确定的是触头耗损,但二者实质上是相同

的。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 的发明主题相同。

本院注意到,本专利引用了EP0878015 和EP0878016 两篇

欧洲专利局公开的专利申请作为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而对比文

件1 与EP0878015 均要求了德国的专利申请DE19603319.5 作为优先权日。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 与EP0878015 属于同族专利。

专利权人显然已经明确地知晓对比文件1 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正是针对EP0878015 等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改进。

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是

在电磁铁闭合移动期间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是在电磁铁断

开过程中测定,两者的不同导致测定的时间点存在不同。2、本

专利测定的一个点值是在闭合过程中测量电极导通或不导通的

电信号(Ip),而对比文件1 中触头断开的识别是通过在各开

关极接线柱处测量接触电压确定时间信号tK;3、本专利另一个

点值是测量通过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Is),而对比文件1

是通过第二计值模块102 测量电枢断开时间信号tA;4、本专利

是计算由所述电信号(Ip)确定的触头闭合瞬间与所述励磁电

流(Is)确定的电磁铁闭合移动终止瞬间之间的时间间隔,而

对比文件1 是根据由监控模块提供的电枢断开的时间信号tA和

触点断开的时间信号tK 之间的时间间隔。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

件1 中测量的其中一个点值是在切断对通过电磁线圈6 上的励

磁电流的供应后电磁线圈6 上由于磁通的变化出现的感应电信

号,而不是本专利中是测量在工作中经电磁线圈的励磁电流Is。

而对比文件1 中测量的另外一个点值是测量在触头断开时电线

输出端的人造中点处的电压变化来测量触头断开时刻TK 的结束

瞬间,而本专利是测量通过电磁铁线圈的励磁电流。因此,上

述区别反映出两个技术方案是处于不同的工作状态,两者测定

方法的不同导致两个技术方案进行测量的时机不同,所选取的

数值存在明显区别。换言之,本专利采用了与对比文件1 完全

不同的方法解决测定开关装置触头耗损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提

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比现有技术更好的

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

原审法院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均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 存

在以下两点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是对电磁铁

线圈的励磁电流进行测定,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电枢触头处的

接触电压进行测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是对触头闭合时间

进行测量从而确定触头耗损,而对比文件1 中是对触头断开时

间进行测量从而确定触头剩余寿命。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基

础上,原审法院及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而认定本专利相对于对比

文件1 不具有创造性。然而,原审法院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

注意到两个技术方案的工作状态、测定方法导致的测定数值的

差异。原审判决及第11364 号决定关于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

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本专利权利要求9 保护一种开关装置,包括装有触头的一

个或几个电极,这些触头由励磁线圈控制其移动的控制电磁铁

驱动,该开关装置包括输出代表至少一个电极导通或不导通状

态的至少一个主要信号的第一测量装置、输出代表电磁铁的线

圈中流通的励磁电流(Is)的辅助信号的第二测量装置、主要信

号和辅助信号输入到其中以实现根据所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

方法的计算的处理单元。对比文件1 中也公开了一种开关装置,

该开关装置也包括有几个触头的几个电极,并且包括一个第一

计值模块,用于检测首先断开的主触点断开时刻tK 或按另一种

方案用于检测每个主触点的触点断开时刻;一个第二计值模块,

用于检测电枢断开时刻tA 的电枢开始运动时刻;一个分析器例

如微处理器利用时间信号tA和tK确定触点行程并由此确定剩余

寿命。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9 相对于对比文

件1 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施耐德公司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

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及第11364 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

1156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36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名称为“开关

装置触头耗损的测定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02827747.3 的发

明专利权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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