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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宁水平诉郏县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平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水平(曾用名宁水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平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青见,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豪,郏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水平(曾用名宁水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郏县房产管理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豪,被上诉人宁水平的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宁水平和赵国强于1997年9月2日经本院(1997)郏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其中判决书第三项为:“共同所盖的东屋平房三间,伙房一间,北头两间归男方所有,南头一间及伙房一间归女方所有”。之后宁水平外出务工,2013年下半年,原告宁水平向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将离婚判决书中判归宁水平的房屋从赵国强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分割出来,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未予以办理。2013年10月10日,原告宁水平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邮寄了办理房产登记变更申请书、(1997)郏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及赵国强房产登记档案资料。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仍未给原告宁水平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故原告宁水平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另查明,1996年3月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为赵国强办理了郏房字第0110-06-23号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共有人栏中有宁水萍(夫妻)、赵永星(长子)、赵利利(长女)。

一审法院认为,郏县房产管理局作为郏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关,对郏县辖区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进行登记是其职责所在。原告宁水平依据生效人民法院判决书、房产登记档案及书面申请书向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即将宁水平和赵国强共有的郏房字第0110-06-23号房屋所有权证中判归宁水平所有的部分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宁水平的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原告宁水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郏县房产管理局负担。

上诉人郏县房产管理局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导致判决错误,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宁水平答辩称,宁水平与赵国强在1997年9月经郏县人民法院(1997)郏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离婚,并判决将二人“共同所盖的东屋平房三间,伙房一间,北头两间归男方所有,南头一间及伙房一间归女方所有”。2013年起宁水平回郏县后多次要求郏县房产管理局为其办理该房屋的分割手续,郏县房产管理局以赵国强不同意为由一直不办理,到2013年10月10日宁水平以邮寄方式将需要变更登记的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房产证档案复印件寄往郏县房产管理局,郏县房产管理局2013年10月11日收到宁水平的寄件后一直没有给宁水平办理,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宁水平提供其他材料。一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郏县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郏县房产管理局为郏县辖区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进行登记是其法定职责。1997年法院判决宁水平与赵国强离婚,法院判决书对宁水平与赵国强共同所盖的房屋也进行了明确的分割。2013年10月10日,宁水平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郏县房产管理局邮寄了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申请书、(1997)郏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及赵国强房产登记档案资料,向郏县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即将宁水平和赵国强共有房屋所有权证中判归宁水平所有的部分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郏县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郏县房产管理局给宁水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郏县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殿卿

审判员  赵 益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