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1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德,男。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玉德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397、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397、1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与李玉德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黄远锋 代理审判员 李书光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万发
|
上一篇:杨百喜危险驾驶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