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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珂危险驾驶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038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珂,男,1983年5月1日出生。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珂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038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珂,男,1983年5月1日出生。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珂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49号起诉书,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22时30分,任珂酒后驾驶一辆豫QLK757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平桐路马谷田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任珂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8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乔民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任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 2013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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