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洛刑二终字第103号 |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道洋,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向阳村。2006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道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道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万臣 审 判 员 符华锋 代理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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