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425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年明,男,1994年9月18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0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12月20日释放。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泌阳县公安局对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年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年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晚,吕友贵(又名吕硕,在逃)给杨鹏(已起诉)打电话让其招集人于第二天摆场子。2012年12月15日杨鹏给戚年明打电话让其到泌阳县花园乡铂盛宾馆,准备到泌阳县马谷田镇摆场子,在房间里聚集有二十多人后杨鹏(已起诉)、戚年明、刘大壮(已起诉)等人坐车赶往泌阳县马谷田镇堡子街杨明准备开业的售房处,期间冯朝玉(在逃)开了一辆越野车到南河接吕奥迪(现起诉),在泌阳县古路沟三里岔附近人员汇合后一起开车到了杨明在堡子街的售房处,在售房处聚众扰乱办公秩序一个小时左右,杨鹏(已起诉)、吕奥迪(现起诉)等人将开业的鞭炮踢翻,并用一辆牌照为粤AL3155的越野车将鞭炮进行碾压。事后,摆场子的人在泌阳县老官庄路口南的天福园饭店吃饭,在饭桌上吕友贵(在逃)给摆场子的人每人发了100元钱,戚年明、刘大壮(已起诉)的100元钱是当晚在泌阳铂盛宾馆房间杨鹏给的,吕奥迪(现起诉)的100元钱是在饭桌上给的。杨鹏等人损毁的鞭炮价值65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明陈述,证人吴明照、张惠雯、林惠兰、戚保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泌阳县农特产品综合公司商品明细表,(2010)泌刑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通知,光盘,同案人吕奥迪、杨鹏、刘大壮、王振乾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年明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戚年明其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自愿认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2010)泌刑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缓刑部分。 2、被告人戚年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 东 伟 审 判 员 袁 长 生 审 判 员 侯 平 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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