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0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树岭,男,汉族,住封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树海,男,汉族,住封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绍凯,男,汉族,住封丘县。 一审第三人:封丘县荆宫乡陈寨村村民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封丘县电业局。 再审申请人陈树岭因与被申请人陈树海、陈绍凯,一审第三人封丘县荆宫乡陈寨村村民委员会、封丘县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树岭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陈树海受伤的经过是其撞断电线后向前行驶过程中遇到路上的石子、大沙被滑倒,并非生效判决认定的陈树海撞断陈树岭所拉电线摔倒。2.陈树海受伤时,陈绍凯仍然掌管着村内电表箱上的钥匙,履行着电工的职务,生效判决认定其已不再担任电工与事实不符。(二)生效判决划分责任错误。1.陈绍凯作为电工,对陈树岭架设电线没有尽到注意和防范责任,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2.由于陈树海最终是被路边堆放的石子和大沙滑倒,应追加石子、大沙的主人为本案当事人,或由陈树海对滑倒受伤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三)本案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片面采纳陈树海和陈绍凯的证据,对陈树岭提供的证据没有予以核实。二审法院没有准许陈树岭要求传唤证人的申请。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对本案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问题。陈树岭为证明陈树海是遇到路上的沙石被滑倒而受伤,提供了陈丙喜的证言。由于陈树海否认自己的伤情是因滑倒所致,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现场又未予保护,无法还原事故现场的真相,而陈丙喜的证言系孤证,证言内容缺乏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该证言内容虽经庭审质证,仍不足以证明陈树岭的举证目的。因此,生效判决未采信陈树岭提供的证据并无不当。生效判决根据陈树海的伤情是挂上陈树岭家的电线后所造成的情况而对案件事实及责任作出的认定也无不妥。(二)关于本案证据的采信问题。生效判决所采信的证据,是审判人员在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根据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所作的综合审查判断。陈树岭不能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其对本案证据采信问题所提异议不成立。(三)关于陈树岭所称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经查阅二审卷宗材料,陈树岭明确向二审法院表示没有新证据,卷宗也不显示其申请证人出庭的材料。 综上,陈树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树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代理审判员 狄 衡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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