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郸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小麦,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南丰镇辛寨行政村辛寨村。 被告人辛振虎,又名辛小虎,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南丰镇辛寨行政村辛寨村001号。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振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小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新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小麦、被告人辛振虎及其辩护人王俊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5日8时许,在郸城县南丰镇辛寨行政村辛寨村,被告人辛振虎与其同村村民辛小麦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辛振虎用砖头将辛小麦面部打伤。经鉴定:辛小麦所受伤为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辛振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小麦诉称,被告人辛振虎打伤辛小麦致其轻伤,应赔偿辛小麦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 被告人辛振虎辩称其没有打辛小麦,当他拿起两块砖头准备打时,被辛小车拦住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辛振虎打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辛振虎宣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8时许,在郸城县南丰镇辛寨行政村辛寨村,辛振虎及其哥哥辛振辉与同村村民辛小麦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辛小麦用铁锨把将辛振辉的头部打伤,被告人辛振虎用砖头将被害人辛小麦面部打伤。经鉴定,辛小麦与辛振辉所受损伤均为轻伤。被害人辛小麦花费医疗费180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辛振虎供述和辩解,我家有三棵杨树种在辛小麦家大门前。2013年2月24日晚上,辛小麦的儿子玉豪用烟花燎了我家的杨树。我母亲看到后第二天去辛小麦家争论。当时我在院中听到有吵架声,出来看到辛小麦把我哥哥辛振辉按倒在地上并用右手掐辛振辉的脖子,左手握着辛振辉的裆部,辛小麦的母亲抱着辛振辉的腿。我就上去拉辛小麦。然后辛小麦放开辛振辉之后从家里拿出来一把铁锨,用锨把打了我妈胳膊一下,然后又打了辛振辉头上二下。当时辛振辉的头就流血了。辛小麦扔掉铁锨之后回家拿了一把刀,我也从地上拿起了两块砖头,并说要跟辛小麦拼了。结果砖头被辛小麦的堂哥辛小车夺掉了;2、被害人辛小麦陈述,证明2013年2月25日8点,辛振虎的母亲张玉莲对我说,我家的小孩燎着她家的树了。我说值多少钱我赔她。张玉莲和我母亲吵了起来。我很生气,就把她家的两棵小杨树掰断了。这时辛振辉来到我母亲面前推了我母亲一下,然后又来到我面前踢了我腰部一下。我抓住辛振辉的衣领把他按倒在地,辛振辉用手抓住我的裆部,我就用左腿跪在辛振辉的胸口上,用手去卡辛振辉的脖子。这时辛振辉的弟弟辛振虎过来拉我的手,我没有卡到。张玉莲抓住我母亲把我母亲摔倒在地,并用手中的条子朝我父亲辛怀民的背部打几下。辛振虎从砖堆上拿了两块砖砸我的头。我用手一摸,脸上有血,就从家里拿了铁锨朝辛振辉的头上打了一下,也把辛振辉的头打出血了;3、证人辛x车证言,2013年2月25日早上,我吃过早饭路过辛小麦家附近,看到辛小麦家和辛振虎家正在打架。当时辛小麦的母亲侧着身头朝东北在地上躺着,小麦、振辉、振虎正在骂着。然后我听见辛振辉说跟他拼了,辛振虎就用手中的砖头砸小麦,小麦脸上流血了。我就赶紧过去把辛振虎手中的砖头给夺掉了。小麦回家拿了一把铁锨出来朝辛振辉的头上拍了一下,辛振辉的头也流血了。后来我就走了;4、证人辛x民证言,我当时在家吃早饭。张玉莲过来和辛小麦吵了起来。辛小麦把她家的两棵小杨树掰断了。随后辛小麦回家拿了一把菜刀把她家另外一棵小杨树砍了一圈。然后张玉莲就和辛小麦厮打起来。张玉莲的二儿子辛振辉来到辛小麦面前用右脚踢了辛小麦的腰一下,辛小麦抓住他的衣领把他捺倒在地。张玉莲的三儿子辛振虎双手拿着砖,砸了辛小麦。辛小麦的脸上当时就流血了。这时张玉莲右手拿着条子朝我身上打了几下,又到我的妻子韩氏跟前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摔倒在地。辛小麦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锨,用铁锨把朝辛振辉的头打了一下,辛振辉的头流血了;5、证人辛x田证言,我当时距离打架现场有十米远。我到现场后看到他们在打架。辛小麦与一个年青人在打架,另外一个年青人手里拿着砖头砸辛小麦,把辛小麦的脸给砸流血了。然后我就离开了现场。拿砖头砸人的那个人稍微胖点;6、证人辛x真证言,当时我吃过早饭路过辛小麦门前时,看到辛小麦正在和张玉莲争吵。张玉莲用手中的碗去砸辛小麦,辛小麦当时没有动手。这时,张玉莲的二儿子辛振辉来到辛小麦的家门口, 和辛小麦打了起来。结果辛小麦把辛振辉捺倒在地。张玉莲也在这时用右手抓住辛小麦的母亲韩氏的头发把韩氏摔倒在地,又用手中的条子朝着辛小麦的父亲的身上打了几下。这时,张玉莲的三儿子辛振虎手中拿着两块砖,看到辛小麦把辛振辉捺在地上,就用手中的砖头砸辛小麦。我看到辛小麦的眉毛上流了许多血。辛小麦回家拿了一把铁锨来到辛振辉的面前朝辛振辉的头上打了一下,也把辛振辉的头打冒血了;7、证人韩x证言,证明辛振辉和辛小麦打了起来。张玉莲来到我跟前抓住我的头发把我摔倒在地并用右拳朝我头上打了几下,我倒在地上了。我看到辛小麦的头部流血了,没有看清是怎么打的;8、证人辛x辉证言,2013年2月25日早上,我听到我母亲张玉莲在外面和人吵架。我出去看到辛小麦正在用刀砍我家的树。我还没有说话,辛小麦就指着骂我几句。随后辛小麦上前朝我胸口上打了两拳,并一只手掐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抓住我的裆部。辛小麦的母亲也抓住我的头发,随后我倒在地上了。当时我感觉有人打我的腿,踢我的头。过了一会,我弟弟辛振虎来到现场拉架。我站起来后看到辛小麦的儿子拿着一把铁锨来了。辛小麦从他儿子手里夺过铁锨用铁锨把朝我头打了一下,随后我就有些晕。等我清醒过来我看到辛小麦手里拿一个东西指着我弟弟,我就喊跟他拼了。接着辛振虎从砖堆里拿了两块砖,被别人拉开了;9、证人张x莲证言,2013年2月25日早上8点左右,我看到辛小麦在路上站着,我就过去说他儿子用火燎着我家的树了。辛小麦就动手弄断了我家的树,还用刀砍了另外一棵树。我看到后就过去拉他,没拉住,我就骂了他。我儿子辛振辉听到出来后也去推辛小麦不让他砍树,辛怀民看到我儿子出来后就从家里拿出来一根棍子。这时辛小麦把辛振辉按倒在地,用左手抓着辛振辉的脖子,并跪在辛振辉的胸口上,辛小麦的母亲这个时候也动手打辛振辉。我就赶紧过去抢辛怀民的棍子,辛怀民也动手打人。然后我的小儿子辛振虎从家里出来去推辛小麦,辛小麦看到辛振虎出来也喊自己的儿子玉豪出来帮忙,玉豪手里拿着铁锨。辛小麦把铁锨抢过来就往辛振辉头上打,把辛振辉打倒了。辛振虎就去拿砖头,别人把辛振虎的砖头夺掉之后,辛振虎就报警了;10、证人王x挺证言,我到现场时看到辛振辉头上正在流血,辛小麦左眉上冒血,我没有看到他们是怎么受伤的。另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拍照、现场方位示意图、情况说明、医疗费票据、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被告人辛振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振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振虎及其辩护人所辩与所查事实不符,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辛振虎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1803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辛振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 二、被告人辛振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小麦医疗费1803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小麦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祖宁 审 判 员 韩 宏 审 判 员 梁 瑞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腾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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