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冯朝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朝臣,男,1973年7月15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投案自首,2013年7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朝臣,男,1973年7月15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投案自首,2013年7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朝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朝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22时,周磊开着拉沙车经过泌阳县象河乡霍庄时,和霍庄村民冯朝臣因过路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在打斗中冯朝臣用板凳将周磊的哥哥周杰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杰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周杰陈述,证人周磊、王炳勋、冯勋停、冯朝存、赵涛、苏建林、白朋、王刚、王勇、郭勇、冯宏伟、冯勋海、冯国贤、张春梅、冯士广、曹长荣、张少先、冯朝辉、冯勋朋、姚燕风证言,辨认笔录,对冯朝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泌价证鉴【2013】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泌)公(伤)鉴(轻)字【2013】7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阳县中医院CT诊断报告,周杰受伤的照片及CT照片。泌阳县公安局关于冯朝臣一案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冯朝臣供述,调解协议书,周杰撤诉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朝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22时,周磊开着拉沙车经过泌阳县象河乡霍庄时,和霍庄村民冯朝臣因过路纠纷双方发生厮打,在打斗中冯朝臣用板凳将周磊的哥哥周杰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杰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朝臣与被害人周杰就民事赔偿打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000元,并以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杰陈述,证人周磊、王炳勋、冯勋停、冯朝存、赵涛、苏建林、白朋、王刚、王勇、郭勇、冯宏伟、冯勋海、冯国贤、张春梅、冯士广、曹长荣、张少先、冯朝辉、冯勋朋、姚燕风证言,辨认笔录,对冯朝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泌价证鉴【2013】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泌)公(伤)鉴(轻)字【2013】7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阳县中医院CT诊断报告,周杰受伤的照片及CT照片。泌阳县公安局关于冯朝臣一案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周杰撤诉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朝臣因故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投案自首,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朝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平 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