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43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震方,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泌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许震方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震方交通肇事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88号起诉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震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22日18时30分许,王天根推着一辆手扶拖拉机沿驻南公路由西向东走到铁刘庄路段时被许震方驾驶的一辆金龙面包车撞到,后许震方驾车逃逸,王天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震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许震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许震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6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告人许震方于2013年3月20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震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陈传有、刘德春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检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震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被害人王天根相撞,造成王天根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震方发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震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许震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震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 星 广 审 判 员 田 永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生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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