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8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庞长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彬彬,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胜利,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胜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09)焦民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2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彬彬、被申请人郭胜利的委托代理人张当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焦民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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