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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与常海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义,男,现年72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才,男,现年6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军,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跃峰,男。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金军,唐河县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义,男,现年72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才,男,现年65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军,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跃峰,男。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金军,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海强,男。

上诉人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与被上诉人常海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2日作出(2012)唐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原审原告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军及被上诉人常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郭青才常年在常海强的预制厂干活。2012年4月28日下午,郭青才因有事不能正常到常海强的预制厂干活,便私下找来自己的哥哥郭青力,让其顶替自己干活。郭青力在干活时,自己从静止的拉楼板车上掉下来摔伤,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5月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唐河县苍台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丁春显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常海强一次性支付现金17000元,约定此事就此了结。

原审认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和存在是由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本案中,死者郭青力在事发当天顶替其弟郭青才到常海强的预制厂干活,郭青才、郭青力并未和常海强协商,常海强也并不知情,故死者郭青力和常海强之间的劳务关系并不成立。再者,死者郭青力是出于为郭青才的利益而去预制厂干活,劳动活动的受益者是郭青才,郭青力、郭青才兄弟之间产生的是无偿的帮工关系,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海强已经出于道义支付了17000元,故常海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诉称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见》第72条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丁春显作为调解人,召集双方当事入调解时,双方对行为的性质、赔偿标准都是清楚的,并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地位问题,也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难以成立。据此,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8元,由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负担。

郭青义、郭青才、郭小军、郭跃峰上诉称:1、郭青力与常海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郭青力经常在常海强的厂里干活,出事当天常海强在场,知道郭青力在厂干活,予以默许。2、原赔偿协议无效——郭跃峰等无权处理郭青力死后的事宜,协议内容违法、显示公平。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而非民诉法。4、原审程序错误,原审原告有诉权,不应驳回其起诉。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常海强答辩称:1、郭青力与常海强之间没有劳务关系——郭青力在常海强厂里干活,常海强不知道。2、原赔偿协议有效——郭青义、郭跃峰处理郭青力死后的事宜,对郭家形成表见代理,赔偿标准二人也是知道的,协议内容合法。原审适当,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张艳霞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