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函 |
| (2013)范民初字第01370号 |
范县公安局: 我院受理冯在章等208人诉刘洪文等人合同纠纷系列案,你局函告我院刘洪文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经审查,范县公安局认定刘洪文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与本系列案审理的合同纠纷事实系同一法律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我院决定将此208案移送你局。 特此函告
范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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