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执字62号 |
关于张相勇犯强奸罪及抢劫罪、徐清涛犯强奸罪及抢劫罪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信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张相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徐清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于罚金部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相勇被判处无期徒刑尚在监狱服刑,张相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张相勇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徐清涛被判处无期徒刑尚在监狱服刑,且徐清涛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 本院认为:对张相勇尚未交缴的罚金2000元人民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张相勇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对徐清涛尚未交缴的罚金3000元人民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徐清涛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史训利 执 行 员 于坤明 执 行 员 曾 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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