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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某、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某(别名欧某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某(别名欧某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3月28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书臣,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4年3月28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书臣,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乡、王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7日凌晨1时许,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豫AL3869号红岩杰狮重型自卸加高货车超载、超限闯禁行行驶,在新密市嵩山大道发生侧翻并砸向豫MS9717号别克商务车的交通事故,造成别克商务车中6人死亡1人受伤,车损两台,直接经济损失2241403元。郑公交认字[2013]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AL3869号货车具有安全隐患、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载、超速,驾驶人申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被告人欧阳某某负责检测中心全面工作,明知检测中心长期存在对部分不到现场(检测中心)检测的营运车辆,在收取相关车辆检测费用后出具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等检测报告,没有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予以制止,并允许上述违法情况长期存在;在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所挂靠车辆不到现场(检测中心)检测的情况下,出具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等检测报告,致使该公司所属车辆豫AL3869号货车违规、违法通过检测,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审验道路运输证,长期加高加宽超载超限行驶,导致该车于2013年4月7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车损两台,直接经济损失2241403元。

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王家窝超限站全面工作,明知王家窝超限站长期存在对部分过往超限车辆未按照规定处罚、卸载到位和消除违法状态,没有按照自己工作职责予以制止。且王某甲在2013年3月27日王家窝超限站中层以上人员会议上要求对超限车辆收取100元装卸费,可以不卸或少卸货,并予以放行,导致大量车辆长期超限、超载违法经过王家窝超限站。豫AL3869号货车车主白某某在听说王家窝超限站对超限车辆只收费不卸货后,安排司机申某某驾驶豫AL3869号货车超限超载三次经过王家窝超限站,王家窝超限站每次仅对该车收取100元装卸费,未按照规定对该车进行处罚和卸货,并予以放行,致使该车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行驶,导致该车于2013年4月7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车损两台,直接经济损失2241403元。

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于2014年3月11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桑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龙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公路超限检测站主要职责文件,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工作职责文件,情况说明,会议记录,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技术评定证书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状况路试报告单,河南省道路营运货车年度审验表,刑事判决书,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检测中心检测流程及具体规定,4.7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过磅单,新密市公路局王家窝超限站初检单,新密市人民政府文件,S316线新密王家窝超限站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任职文件,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在该案侦查过程中讯问(询问)被告人欧阳某某(证人)主体资格违法,所取得的讯问(询问)笔录无效,系违法取得;2013年4月7日交通事故与欧阳某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新密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潘文峰驾驶豫MS9717号别克商务车未按规定向左转弯,是引起大货车向左避让的直接原因,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申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豫AL3869号大货车违反禁令标志(禁行)通行且超载、超速,是造成避让失败和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加重了事故后果,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潘文峰与申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是由于二司机违规驾驶引发的,与欧阳某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应宣告被告人欧阳某某无罪。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2013年4月7日交通事故与王某甲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新密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潘文峰驾驶豫MS9717号别克商务车未按规定向左转弯,是引起大货车向左避让的直接原因,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申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豫AL3869号大货车违反禁令标志(禁行)通行且超载、超速,是造成避让失败和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加重了事故后果,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潘文峰与申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是由于二司机违规驾驶引发的,与王某甲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凌晨1时许,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豫AL3869号红岩杰狮重型自卸加高货车超载、超限闯禁行行驶,在新密市嵩山大道发生侧翻并砸向豫MS9717号别克商务车的交通事故,造成别克商务车中6人死亡1人受伤,车损两台,直接经济损失2241403元。郑公交认字[2013]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AL3869号货车具有安全隐患、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载、超速,驾驶人申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被告人欧阳某某负责检测中心全面工作,明知检测中心长期存在对部分不到现场(检测中心)检测的营运车辆,在收取相关车辆检测费用后出具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等检测报告,没有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予以制止,并允许上述违法情况长期存在。在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所挂靠车辆不到现场(检测中心)检测的情况下,出具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等检测报告,致使该公司所属车辆豫AL3869号货车违规、违法通过检测,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审验道路运输证,长期加高加宽超载超限行驶,该车于2013年4月7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车损两台,直接经济损失2241403元。

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王家窝超限站全面工作,明知王家窝超限站长期存在对部分过往超限车辆未按照规定处罚、卸载到位和消除违法状态,没有按照自己工作职责予以制止。且王某甲在2013年3月27日王家窝超限站中层以上人员会议上要求对超限车辆收取100元装卸费,可以不卸或少卸货,并予以放行,导致大量车辆长期超限、超载违法经过王家窝超限站。豫AL3869号货车车主白某某在听说王家窝超限站对超限车辆只收费不卸货后,安排司机申某某驾驶豫AL3869号货车超限超载三次经过王家窝超限站,王家窝超限站每次仅对该车收取100元装卸费,未按照规定对该车进行处罚和卸货,并予以放行,致使该车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行驶,该车于2013年4月7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车损两台,直接经济损失2241403元。

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于2014年3月11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工作,案发时其是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检测中心主任,负责检测中心全面工作,明知检测中心长期存在对部分不到现场(检测中心)检测的营运车辆,在收取相关车辆检测费用后出具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等检测报告,没有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予以制止,并允许上述违法情况长期存在。在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所挂靠车辆不到现场(检测中心)检测的情况下,出具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等检测报告,致使该公司所属车辆豫AL3869号货车违规、违法通过检测,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审验道路运输证,长期加高加宽超载超限行驶,该车于2013年4月7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身为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王家窝超限站站长王某甲负责全面工作,明知超限站长期存在对部分过往超限车辆未按照规定处罚、卸载到位和消除违法状态,没有按照自己工作职责予以制止。且王某甲在2013年3月份中层人员会议上要求对超限车辆收取装卸费,可以不卸或少卸货,并予以放行,导致大量车辆长期超限、超载违法经过王家窝超限站。其中,2013年1月至4月,豫AL3869号货车一共经过王家窝超限站3次均为违法超限、超载行驶,于2013年4月7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证人桑某某(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测中心副主任)、李某某(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测中心副主任)、王某甲(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测中心是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二级机构。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测中心负责全市营运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维修质量(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并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状况路试报告单。检测中心主任欧阳某某负责全面工作。按照规定,营运车辆如果不到现场进行检测,不能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车辆二级维护必须到现场,否则检测中心不能出具二级维护检测报告。豫AL3869号货车隶属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一般都是魏某某拿着相关手续来检测中心办理,货车不到现场。事故前该车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正常。如果该车按规定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中心人员在车辆路试就会发现该车刹车有问题,就有可能避免“4.7”事故的发生。

4.证人王某丙(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管理处主任助理)、周宏宇(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管理处书记)的证言,证实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检测中心是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二级机构,检测中心主任欧阳某某负责全面工作。豫AL3869号货车没有到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中心收费后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5.证人王某乙(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王家窝超限站一中队队长)、陈某某(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王家窝超限站三中队队长)、张某某(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的证言,证实王家窝超限站隶属于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局,是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局的二级机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过往超限车辆进行判定、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处罚、卸货、放行。站长王某甲负责王家窝超限站全面工作。豫AL3869号货车从2013年4月1号至“4.7”事故期间一共经过王家窝超限站三次,其中有一次是三中队值班时经过的,这三次该车都是超限超载行驶,每次是都是拉了50多吨沙子,王家窝超限站这三次都没有对该车辆进行罚款、卸货到位和消除违法状态,只是收取了一百块钱的装卸费的事实。

6.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生“2013.4.7”事故的豫AL3869红岩重型自卸车由祥云公司负责购买后直接送到华骏改装厂去改装,其向祥云公司分期付车款。其于2011年3月28日去驻马店华骏改装厂将改装好的车提走,该车加高了大箱,按标准应该是1米左右,该车大箱是1.5米高,上边活动高边0.5米,一共2米。因车辆行驶证上登记是祥云公司,且该车经过改装后不符合规定,其办不了牌照,都由祥云公司负责办理车辆行车证、营运证、二级维护和牌照,其每年向公司交管理费。该车从购买截止目前只在2012年5月份年审过一次,当时只试了试刹车就走了,没有进行审验通道线的审核。该车在进行二次维护和检测时,祥云公司只让其交费,车根本没有去现场审过。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7日期间,其没有收到新密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告知其拆卸车辆加高部分的通知,其和司机申某某也没有收到祥云公司或新密市相关职能部门告知其进行安全培训的通知。该车拉沙一般都是装60吨左右,每次走超限站都是交罚款的事实。

7. 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7日凌晨1点左右,其驾驶的车牌号豫AL3869红岩重型自卸车在新密市嵩山大道东站附近与一辆别克商务车发生事故,造成商务车内六人死亡。该辆车户口是新密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白某某买祥云公司的,其是白某某的司机。该辆车核载15吨左右,发生事故时该车拉了60吨沙子,车皮20吨,一共80吨,当时车辆超载,白某某知情。自其驾驶该辆车时该车就已经改型了,大箱加高了,具体加高多少何时加高的其不知道,白某某知道,该辆车在其驾驶期间没有因超载或改型被处罚过的事实。

8. 证人燕某某证言,证实其自2009年9月至今在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其公司的480余台车辆全部属于挂靠车辆,这些车辆基本上都是经过改型的,一般是改装大箱,加高、加宽。车辆营运证的办理、审验及二级维护和检测由车主交纳费用后,均由其公司代车主办理,具体由魏某某负责该项工作,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车辆基本不去现场,但基本上都能通过审验。其公司的车辆在营运时基本上都超载,否则营运者不会赢利。新密公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的工作人员来其公司检查过,郑国岭来检查的多些,有时王伟东也过来检查,他们主要是检查车辆技术档案,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祥云公司并没有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郑国岭来公司催过,公司李青峰说正在整改,郑国岭就没再说什么。

9.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修管科副科长期间主要负责车辆档案建立工作,负责审核车辆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格从而是否加盖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车辆技术管理专用章。营运车辆按规定一年需做四次二级维护,至少一次技术等级评定,在进行二级维护和等级评定时车辆必须到现场,车辆技术路试报告单上面的内容必须填写真实完整,违反上述规定,其就不能在车辆运输证年审表上加盖车辆技术管理专用章,车辆也就不能通过年审。其在审核豫AL3869号货车道路运输证时,明知该车没有到现场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评定,且明知该车辆技术状况路试报告单填写不完整,在该车道路运输证年审表上加盖车辆技术管理专用章,对该车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予以认可,致使该车违法通过道路运输证年审,长期超载运行,导致该车于2013年4月7日因超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六人死亡的事实。

10. 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8月到郑州祥云公司工作,其负责公司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审验工作。其公司的车辆根据车主的要求,均是经过加宽加高改型过的车辆。车主向其公司交纳费用后,由其公司代车主办理营运证、车辆二级维护和检测等手续,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车辆一般都不去现场接受检查,其与相关部门协调好关系交齐费用后,这些手续就可办理。车辆营运证审验的程序是车辆先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后到检测站进行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和路试报告单,然后由公路运输管理处修管科的龙某某在年度审验表上盖上新密市运输管理处车辆技术管理专用章,车辆不去现场审验的情况龙某某知道。龙某某盖完章后,再到货运科找王伟东在审验表上签字就全部办完了。

11. 证人王某丁(系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证言,证实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汽车销售与车辆运输挂靠,公司为挂靠车辆办理车辆登记和年审手续,其聘请燕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业务。发生“2013.4.7”事故的车辆是挂靠其公司的一辆红岩杰狮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其不清楚,该车是白某某的车,是通过祥云公司分期贷款购买,是以公司名义登记的。该辆车到驻马店华骏改装厂如何改装的其不清楚,具体是由燕某某负责办理的。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货运科和二维站负责审查、办理公司车辆营运证,负责挂靠车辆的安全驾驶培训和管理。

12.情况说明及会议记录,新密市公路局王家窝超限站副站长楚会峰、杨建军、张晓良,二中队中队长余海伟、工作人员郭琪、李亚军作出情况说明,一致证实2013年3月份之前,站长王某甲多次在会议室开会时要求,对部分超限车辆收取装卸费100元,不卸货或者少些货的事实。

13. 新密市人民政府文件(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密政[2011]24号)、新密市车辆超限超载超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新治超领[2011]05号、新治超领[2013]04号),证实公路运输管理处具有监管责任,坚决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确保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坚决做到先卸载到位再从重处罚,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相应扣分。

14.河南省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证实了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建设标准与规划,检测设备与设施,超限检测与处理,超限货物装卸与保管等详细管理办法。

15.S316线新密王家窝超限检查站文件(新密治超[2012]8号)及站长职责,证实王某甲时新密王家窝超限检查站站长,主持全站行政全面工作,领导全站执法人员正常开展治超执法工作,下设三名副站长,分管三个中队的工作。

16.新密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新密编[2012]32号)、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工作职责,证实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营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内设机构有检测中心,负责全市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和维修质量检测。

17. 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1年工作意见(新密运[2011]1号)、2012年工作意见(新密运[2012]1号),均证实为规范运输市场管理,需加强对货运企业安全监管,检测站要严把车辆技术检测关,二维厂要按照标准搞好车辆维护。修管科要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和车辆技术评定监管。

18.检测中心人员岗位配置图,证实欧阳某某是检测中心主任,主持检测站内全面工作。

19. 检测中心流程图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证实运营车辆在检测中心检测的详细流程,及检测的方法和评定的标准。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证实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1. 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联,证实由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L3869红岩杰狮重型自卸货车,自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7日期间,在2011年5月9日做过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评定,2012年5月29日做过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评定,2012年12月28日做过二级维护,自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7日共计做过车辆二级维护3次,技术评定2次的事实。

2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证实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23.S316线新密王家窝超限检查站出具的超限车辆初检单,证实2013年4月1日曾两次对豫AL3869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辆的超限率分别为25%、27%,2013年4月3日对豫AL3869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辆的超限率为27%。

24. 车辆技术状况路试报告单,证实豫AL3869货车的路试报告单中关于检测地点、检测档案、行驶里程等内容均未填写。

2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证实豫AL3869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4HTG426,注册日期2011年5月4日,发证日期2011年5月5日,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5500Kg,该车辆的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5月份。

26.河南省道路营运货车年度审验表,证实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2年5月29日在豫AL3869货车年度审验表上分别加盖了审验专用章和车辆技术管理专用章。

27.郑州市货运经营者办理《道路运输证》登记表,证实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道路运输证登记表上加盖了货运管理专用章,豫AL3869号车辆的技术等级为一级。

28、河南省营运车辆技术登记评定证明书二份,证实豫AL3869货车于2011、2012年共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次,分别于2011年5月9日被评为一级车,于2012年5月29日被评为二级车。

29、营运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三份,证实豫AL3869货车分别于2011年5月9日、2012年5月29日、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车辆维护。

30. 郑州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文件即郑修管(2001)19号,关于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强制二级维护定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营运车辆每年需进行二次技术等级评定和四次二级维护,在进行维护和检测时,车辆必须到现场。

31. 运输企业综合整治检查验收汇总表,该表显示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有320台私改车型的情况,其中有128台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拆除,未拆除的车辆中包括发生事故的豫AL3869号货车。

3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2013年4月7日凌晨在新密市嵩山大道汽车东站附近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六人均因交通事故所致外伤性窒息死亡。

3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公交认字[2013]第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3年4月7日0时50分在新密市嵩山大道汽车东站东城门中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潘文峰驾驶豫MS9717号别克商务车未按规定向左转弯,是引起大货车向左避让的直接原因,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申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豫AL3869号大货车违反禁令标志(禁行)通行且超载、超速,是造成避让失败和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加重了事故后果,在事故发生中起一定作用。潘文峰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申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会斌、曹冠军、张中平、杨秀琴、伍春生、水铁军均无责任。

34.新密嵩山大道4•7交通事故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豫AL3869号车辆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正常,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48Km/h。

35. 电子过磅单1份,证实新密市利军电子过磅单显示:豫AL3869号重型货车载物(大沙)于2013年4月7日5:13分计重,毛重85580Kg,皮重20000Kg,净重65580 Kg。

36.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及收条,证实由郑州祥云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六名被害人赔偿金共计190万元。

37.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郑国岭犯玩忽职守罪、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已被判处刑事处罚。

38.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文件(新密运[2004]39号)、证明、中共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总支委员会文件(新密公路党[2012]41号),证实欧阳某某2004年12月被任命为检测中心主任,该中心隶属于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欧阳某某2013年任新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检测站支部委员。王某甲2012年被任命为新密市王家窝超限检测站站长。

39.郑州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证实郑州市监察局建议对新密市天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主任、货运科支部委员欧阳某某同志撤职处分,给予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新密市公路局王家窝超限检测站站长王某甲同志记过处分。

40.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文件(新密公路办[2013]93号)、中共新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新密纪[2013]65号),证实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根据郑州市监察局建议,给予王某甲同志记过处分;经新密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欧阳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系被传唤到案。

4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车损两台,直接经济损失224140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在该案侦查过程中讯问(询问)被告人(证人)主体资格违法,所取得的讯问(询问)笔录无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参与该案侦查活动的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均告知了被告人(证人)权利义务,且出示了工作证,表明了身份,具有办案资格,该案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活动程序合法,所取得的讯问(询问)笔录系合法取得,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辩护人辩称,2013年4月7日交通事故与欧阳某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欧阳某某作为检测中心的主任,明知检测中心长期存在部分不到现场(检测中心)检测的营运车辆,没有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予以制止,使肇事车辆没到现场检测而给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导致肇事车辆违规违法通过检测,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审验道路运输证,上路营运,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联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2013年4月7日交通事故与王某甲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超限站站长,明知王家窝超限站长期存在对部分过往车辆未按照规定处罚,卸载到位,而没有按职制止,并且还在开会中要求以罚代卸,导致部分车辆长期超载超限通过,本案中的肇事车辆存在加高加宽超载的违规情况,而以罚代卸,使肇事车辆长期违规通过,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联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该案于2014年3月10日被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8月28日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罪犯郑国岭玩忽职守、龙某某滥用职权一案过程中,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其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对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于2013年3月27日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罪犯郑国岭玩忽职守、龙某某滥用职权一案过程中,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其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是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

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所犯滥用职权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审  判  员    余照利

                                             人民陪审员    李全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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