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信浉民初字第260号 |
原告丽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娇凤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骈天民,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谭爱珍,女,1958年10月生,汉族。 原告丽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骈天民、被告谭爱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洁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份,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进货,截止到2012年年底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10686.7元未付,原告多向被告讨要所欠货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1068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爱珍辩称,没有什么说的,超市不是我的,我们还是以事实为准,实际欠款金额应是8925.3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份,被告谭爱珍所经营的超市陆续从原告处进货,庭审时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原告主张进货单据37张,金额是16903.31元,退货单据16张,金额是7474.01元,被告还欠款9429.30元。被告谭爱珍认为,退货金额应为7978.01元,实际还欠8925.30元。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对2013年1月4日0001480退货单上的苏菲卫生巾退货数量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丽洁商贸公司向被告谭爱珍供货,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货合同关系,被告谭爱珍在货物验收后应按照实际购货及时付款。本案中,双方已经认可的金额尚欠货款8925.3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是2013年1月4日0001480退货单苏菲卫生巾的退货数量。该退货单据显示,苏菲卫生巾进价是7元,原告主张退了8包,金额是56元,被告主张退了80包,因为原始单据上写的是80包,但是上面的数据有改动,被告认为应按改动前的数额即80包计算,实际退货金额应是560元,错了504元。被告谭爱珍同时主张,进这个品牌都有票据和账,这两年来都有单据可查,以票上为准,票上写的是80包,如果原告能够把所有单据查清,总共进货多少,退货多少就很清楚了。但原告未能将相关单据交由被告互相核对,本院认为,应该认可实际退货为80包,总退货金额为7978.01元,被告谭爱珍还欠原告丽洁商贸公司货款8925.3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丽洁商贸有限公司欠款8925.3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谭爱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杨丽华 审 判 员 李 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 童 |
上一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