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郾民初字第00579号 |
原告崔晓亚,女,汉族。 被告黄广文,男,汉族。 原告崔晓亚诉被告黄广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张昊、审判员叶亚奇、审判员王佳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晓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广文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黄广文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8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2月27日,被告黄广文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多来杳无音信,我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我对被告也不再抱有任何希望。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广文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一下证据: 1、舞阳县九街乡顿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婚后一直未在该村居住,村民都不认识被告;2、舞阳县九街乡王桥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已两年没有回过家;3、证人崔东明到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结婚后,一直没见过被告黄广文,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3、证人闫凤英到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结婚后仅在家生活一个月,后被告外出,一直联系不上,仅在2013年春节被告回家过一次,到现在就一直没有见过被告黄广文,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的感情不好。 被告黄广文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8日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约定婚后被告黄广文落户到原告崔晓亚家,婚后被告黄广文仅在家生活一个月后就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婚后无子女。婚前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舞阳县九街乡王桥村民委员会是被告母亲改嫁后所居住的村庄。舞阳县九街乡顿庄自然村从属舞阳县九街乡崔庄行政村。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该注重对夫妻感情的培养,相互爱护,相互关心,相互尊重,以便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在出现分歧和矛盾时应及时沟通,消除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本案中,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仅在家生活一个月后就离家出走,且至今联系不上,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故本案原告崔晓亚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崔晓亚与被告黄广文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晓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昊 审 判 员 叶亚奇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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