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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冰冰因与徐跃梅、王运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汴民终字第7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跃梅,女,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杨林,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运福,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冰冰,女,住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汴民终字第7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跃梅,女,住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杨林,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运福,男,住开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冰冰,女,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耿冰冰因与徐跃梅、王运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徐跃梅、王运福返还耿冰冰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徐跃梅、王运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跃梅的委托代理人杨林、被上诉人耿冰冰的委托代理人陶文森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运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徐跃梅收到耿冰冰200000元。2012年12月7日徐跃梅与崔志成作为保证人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显示:徐跃梅已收到耿冰冰200000元,耿冰冰解决事业编制工作,如办不成,全额退款。徐跃梅既没有为耿冰冰安排工作、又没有返还耿冰冰款。另查明,徐跃梅与王运福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徐跃梅以为耿冰冰解决事业编制工作为由收取耿冰冰款 200000元事实存在,徐跃梅既没有按约定为耿冰冰办事,同时收取耿冰冰20000元现金的行为给耿冰冰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耿冰冰,所以对耿冰冰要求徐跃梅返还200000 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耿冰冰、徐跃梅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耿冰冰要求徐跃梅、王运福支付利息证据不足,对耿冰冰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运福与徐跃梅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夫妻均有清偿义务,因此王运福亦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跃梅、王运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耿冰冰现金200000元。如徐跃梅、王运福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徐跃梅、王运福承担(耿冰冰已垫付,待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

徐跃梅、王运福不服,上诉称:1、王运福在一审审理中从未收到过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王运福承担责任剥夺了其诉讼权利,一审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王运福与徐跃梅系夫妻关系证据不足,判决王运福与徐跃梅承担还款责任错误;3、崔志成与徐跃梅共同为耿冰冰办理工作事宜,二人共同收取了相应的劳务报酬,崔志成得到了劳动报酬30000元,一审法院未追加崔志成为共同被告,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作出判决错误;4、耿冰冰曾要求崔志成、徐跃梅为其办理工作事宜,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为此二人为耿冰冰办理工作事宜付出了对应的劳务,最终也完成了约定安排事业编制的约定义务,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将徐跃梅、崔志成应得的劳动报酬认定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查明事实,维护徐跃梅、王运福的合法权益。

耿冰冰辩称:1、王运福在一审审理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一审判决程序合法;2、一审中有证据证明徐跃梅与王运福系夫妻关系,徐跃梅、王运福没有证据推翻一审的证据,且徐跃梅和王运福有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家立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另查明,开封县仇楼镇邢庄村民委员会、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开封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王运福与徐跃梅系夫妻关系。王运福和徐跃梅户籍住址均为:开封县城关镇人民街西段30号。徐跃梅认可其与王运福1979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儿子。

本院认为,徐跃梅以为耿冰冰安排事业编制工作为由收取耿冰冰款 200000元,徐跃梅既没有按约定为耿冰冰安排事业编制工作,又没有按约定将款退还给耿冰冰,故耿冰冰要求徐跃梅返还200000 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徐跃梅称系崔志成与其共同为耿冰冰安排工作,崔志成得到了劳动报酬30000元,对此,崔志成不予认可,徐跃梅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徐跃梅称一审没有追加崔志成为本案共同被告,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作出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开封县仇楼镇邢庄村民委员会、开封县仇楼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开封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明王运福与徐跃梅系夫妻关系,且徐跃梅认可其与王运福1979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儿子,即便是徐跃梅与王运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也系事实婚姻。故徐跃梅和王运福称一审法院认定王运福与徐跃梅系夫妻关系证据不足,判决王运福与徐跃梅承担还款责任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徐跃梅、王运福称一审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法院依法向徐跃梅、王运福送达了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王运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徐跃梅、王运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孙玲玲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艺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