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216-1号 |
申请执行人齐广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劲夫,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朝阳,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劲夫、李朝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劲夫、李朝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工资收入29950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9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吴 林 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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