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13-1号 |
申请执行人赵兴利,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江辉,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卫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江辉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杨 小 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林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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