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65号 |
罪犯高国权,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30号刑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国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 30 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高国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2014年1月8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国权于2011年1月11日18时许,伙同王健窜至洛阳市中心医院门口慢行道上。高国权用自行车撞击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汽车尾部,在被害人刘某下车查看时,同案犯王健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现金1万余元及有价证券等财物盗走。2011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高国权伙同王健用上述方法在洛阳市西工区将被害人贺某某内装现金12000元现金及银行卡票据等物品的手提包盗走。被告人高国权系二次判刑、被劳教一次。 罪犯高国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国权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国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国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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