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536号 |
原告高友伟,男,汉族,1993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胡彦峰,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 委托代理人倪海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友伟与被告胡彦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友伟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友伟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友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