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89号 |
原告晁巍,女,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爱敏,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少林,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巍与被告陈少林、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晁巍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晁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晁巍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巍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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