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涧民四初字第147号 |
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人,浙江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徐某某,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省无锡市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异地工作原因,两地分居有七年时间,因性格差异大,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感情日渐冷漠,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年9月由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从贵院判决以来,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原、被告方能珍惜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一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且被告的家人去原告单位进行无理骚扰,双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争吵不断,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宣读的事实理由与事实不符,我感觉我们的婚姻没有破裂,我们的感情还在,我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忍心把家庭给散了。我们是自由恋爱,组建家庭很不容易,也有过去的一些美好回忆,我牵挂孩子、牵挂家庭,我不忍心把家给散了。特别是在2013年下半年,原告的母亲患脑血栓,给我的触动很大,我更不愿意把这个家给散了,从原告的母亲得病之后,我们两个一起去为母亲的病情巡医问药,我们的感情还在,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份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2年6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2012年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2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2)涧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以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次系原告王某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徐某某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证明,其中一份为原、被告之子王某所写,其称父母感情一直很好,奶奶生病住院,母亲尽最大能力照顾,不希望父母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已二十四年,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庭审中,被告徐某某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子王某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材料亦证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母亲生病期间,照顾原告母亲,对家庭付出较多,原、被告之间因异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二十四年的夫妻感情,维护完整的婚姻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丹 丹 人民陪审员 杨 建 省 人民陪审员 孙 延 庆
二0一四年 六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赖 晓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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