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33-1号 |
原告尚全利,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6日。 委托代理人杨秋丽、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绘法,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6日。 被告崔遂成,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4月1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全利诉被告崔绘法、崔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全利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崔绘法、崔遂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全利撤回对被告崔绘法、崔遂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3元减半收取为2612元、保全费1828元,共计4440元,由原告尚全利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Ο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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