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2081号 |
原告王保平,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彦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书亮,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风,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晖,女,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书亮,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付瑞晓,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平与被告董书亮、吕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平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保平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保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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