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2185号 |
原告宋贤,男,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锋,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阿强,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何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贤与被告焦阿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贤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贤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贤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上一篇:葛越美与葛越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