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鹤民申字第3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平,男,1960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再审申请,办理再审手续,参加听证、庭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华,男,1959年5月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保平因与被申请人钱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鹤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王保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魏晓华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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