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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海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36号 被告人乔海霞,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2012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36号

被告人乔海霞,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西工区。2012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瑞红,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海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迎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海霞及其辩护人孙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乔海霞了解到为天津私募基金吸收存款能获取高额佣金,便与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联系,作为上述公司人员的下级网头为上述公司吸收存款并从中获取佣金。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乔海霞租赁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1217室为办公场所,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头说教、出示相关公司资料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积极为上述公司吸收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乔海霞为上述公司企业吸收存款共20093660.01元,获取佣金2492518.6元,其中乔海霞本人取得佣金908218.6元,分配给他人佣金1584300元。

另查明,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均未在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公诉机关认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乔海霞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乔海霞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乔海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主要辩解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20093660.01元是合同金额,实际吸收金额是1000多万元,佣金实际得到是32万多元,不是90多万元,在投资天津公司时,50多万元就已经扣下来;2、指控吸收的存款数额中,有其个人投资的400多万元,应当扣除;3、投资的客户中有很多一部分人其并不认识,是他们自己直接去打的款。

被告人乔海霞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海霞涉案金额为20093660.01元,佣金为908218.6元是错误的。乔海霞的涉案金额应为15079360.01元,所得佣金的数额应为327618.6元。根据本案的审计报告,已明确区分出乔海霞介绍他人投资的份额和其自己投资的份额,其因自己的投资行为而少支出的580600元并非佣金,并且用自己的5014300元投资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本案涉案总额;2、乔海霞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其先后投资上述天津公司很多款,也都未收回;3、乔海霞介绍他人投资所得的佣金已经全部退赔给部分被害人,另外还自筹70多万元用于赔付被害人,故侦查机关扣押乔海霞的车辆和查封的房产已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车辆应当归还、查封的两处房产应当解封;4、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经理、合伙人及部门经理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判决,该单位的主管人员部门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本案乔海霞的情节与该犯类似,乔海霞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人答辩称,审计报告依据的是投资人的证言、理财合同、银行汇款单据,吸收存款的实际金额是20093660.01元,佣金也是审计报告审计出来的;本案是单位犯罪,乔海霞个人投资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乔海霞了解到为天津私募基金公司吸收存款能获取高额佣金,便与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联系,作为上述公司人员的下级网头为上述公司吸收存款并从中获取佣金。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乔海霞租赁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1217室为办公场所,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头说教、出示相关公司资料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积极为上述公司吸收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乔海霞为上述公司、企业吸收存款共20093660.01元,获取佣金2492518.6元,其中乔海霞本人取得佣金908218.6元,分配给他人佣金1584300元。

另查明,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均未在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被告人乔海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9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3日乔海霞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乔海霞的供述,主要证明其从2011年2月28日开始在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B座1217室做投资业务,先后做过天津泰诺、盛世富邦、日盛昌、卓远天泽等公司、企业的投资业务。工作流程主要是给客户介绍公司投资项目,告诉客户所投资公司的账户,客户打完款后把他们的身份证信息和银行信息告诉乔海霞,由其将客户信息发给所投资的天津公司,相关公司再将投资客户的合同和收据寄给乔海霞,由其分发给各个投资客户。投资的天津相关公司按照乔海霞所报的客户投资金额按15%给乔提成,乔收到提成后再按一定比例分别打到介绍人的银行卡上。在投资客户合同到期前一个星期客户把合同、收据交给乔海霞,由其统一寄到天津公司兑付本金。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证明2011年9月18日,其到乔海霞办公室向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合同金额10万元,向一个名叫付某某的银行卡上打款82000元,剩下的18000元算作3个月投资提前打回的利息;9月底,在乔海霞办公室拿到了一份10万元的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和一张10万元的收据。2011年10月,王某甲又通过乔海霞以拼单方式向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41000元;10月27日,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又向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140000元。王某甲总共获得利息27000元,实际损失263000元。

3、证人耿某的证言,主要证明乔海霞给耿某等人介绍投资天津的相关公司,时间是三个月,每月六分的高息。当时乔海霞介绍的三个公司是天津最大的三个公司,但没有告诉理财的风险,耿某的实际损失是1115200元。

4、证人汤某某的证言,主要证明2011年9月30日,其听朋友介绍说乔海霞处有月息6分的投资,就与朋友来到涧西万国银座1217房间,乔海霞和一周姓女子介绍了她们公司的投资项目,乔海霞让汤某某看了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给她的授权书,并向汤某某宣传了该公司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的优秀企业、手续齐全、投资安全以及介绍了投资的项目,投资期限是3个月,月息6分。汤某某听后决定投资该公司15万,乔海霞告诉其一个天津名为刘某甲的银行卡,并告诉汤某某投资合同是15万元,但只需打款123000元,剩下的27000元算是3个月投资提前打回的利息。汤某某打完款后将银行小票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乔海霞,于10月中旬收到乔海霞给其的一份金额15万元的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和一张15万元的盛世富邦公司收款人孙某甲的收据。2012年1月初,乔海霞让把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和15万元的盛世富邦公司收据原件交给她。至今也没有见乔海霞给一分钱,乔海霞也不再接汤某某的电话。

5、证人杨某甲、吉某甲、李某甲、邱某某、王某乙、吉某乙、李某乙、沈某甲、王某丙、刘某乙、姚某甲、沈某乙、王某丁、刘某丙、魏某某、曲某某、杜某某、董某甲、韩某某、董某甲、刘某丁、杨某乙、刘某戊等人的证言,主要证明乔海霞介绍上述人向天津卓远天泽、盛世富邦、日盛昌、泰诺、力成、权释等公司、企业投资,乔海霞给上述人看宣传资料、投资利息高无风险,还给上述人佣金。上述人员投资后,均没有返款。

6、证人李某丙、王某戊、张某甲、证言,主要证明天津市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洛阳吸收大量公众存款,乔海霞是该公司在洛阳发展的一个业务员,是张某甲的一个下级网头,乔海霞为该公司发展了投资客户,公司给乔海霞投资金额24%的佣金。

7、证人任某、刘某己、孙某乙证言,主要证明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洛阳吸收大量公众存款,乔海霞是该公司孙某乙的一个下级业务员,乔海霞给该公司发展了投资客户,公司给其提成15%左右的佣金。

8、书证:(1)、被告人乔海霞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2)、乔海霞自首证明一份;(3)、对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立案决定书及工商登记相关资料;(4)、客户报案材料及合同文书,银行交易明细;(5)、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证明及天津发改委等五家单位文件一份;(6)、扣押物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7)、乔海霞垫付资金明细表及笔录;(8)、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洛信德会事专审字【2012】第76号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海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公众宣传并实际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滨新区泰诺润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天津力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分别吸纳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海霞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海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二、本案已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赃款、赃物,由冻结、扣押机关依法发还给涉案被害人;尚未追回的款项,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映  晖

                                             人民陪审员      闫  万  鑫

                                             人民陪审员      任  晓  瑞

                                             

                                             二 0一四 年 七 月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赖  晓  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