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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松与赵福军、高北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02479号 原告黄合松,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福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高北海,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
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02479号

原告黄合松,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福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高北海,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安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合松与被告赵福军、高北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建军、被告赵福军、高北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海民、被告阳光保险委托代理人赵军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合松诉称,2013年1月30日,原告跟着被告赵福军、高北海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致双脚骨折,在治疗过程中,被告赵福军、高北海支付了医疗费用。被告赵福军、高北海在被告阳光保险为原告入了保险,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用、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6730.76元。

被告赵福军辩称,被告赵福军也是给高北海打工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高北海辩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合并审理;原告黄合松是为被告高北海提供劳务,但原告对受伤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被告高北海的赔偿责任。

被告阳光保险辩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分别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愿意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原告黄合松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对被告赵福军的录音资料一份,据此证明被告赵福军与被告高北海系合伙关系;2、阳光保险赔偿款计算书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受伤后仅在被告阳光保险获得了6120元的理赔,该款由被告高北海领取;3、长葛市卫校出具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各一份,据此证明原告黄合松受伤和住院天数的情况;4、许昌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许昌城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收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据此证明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8000元。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三被告均无异议,但被告赵福军、高北海认为录音材料不能证明赵福军和高北海系合伙关系,事实上,赵福军也是给高北海打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是不对的。

被告赵福军、高北海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阳光保险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黄合松购买的阳光保险卡复印件和阳光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各一份,据此证明阳光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经庭审质证,原告黄合松、被告赵福军、高北海对被告阳光保险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购买阳光卡时,被告阳光保险并未给付保险条款,也未进行说明解释。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合松、被告阳光保险提供的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初,原告黄合松受雇于被告高北海在长葛市老城镇槐树陈村从事钢构施工工作,2013年1月30日,原告黄合松在施工工地上脚手架时候,脚手架翻倒,原告黄合松从脚手架往下跳,双足跟骨骨折。后原告黄合松住院治疗8天,被告高北海支付了医疗费用。在出院以后,被告高北海通过被告赵福军又给付了原告黄合松2500元,原告黄合松并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1970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黄合松向本院提出伤残程度鉴定申请,本院委托许昌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合松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许昌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以许诚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475号鉴定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0日鉴定原告黄合松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医疗费用约需8000元。原告黄合松支付鉴定费1300元、检查费240元。

在原告黄合松受雇于被告高北海期间,被告高北海在被告阳光保险为原告黄合松投保了“阳光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该卡载明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并注明,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表》,按照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类别对应的赔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比例为一类职业100%...四类职业30%。

本院认为,原告黄合松提供劳务给被告高北海,被告高北海接受原告黄合松提供的劳务服务,原告黄合松与被告高北海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黄合松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高北海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高北海享有,因此,原告黄合松在劳务中受伤应当由劳务接受方的被告高北海承担责任;原告黄合松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手脚架侧翻,自己出于应急反应往下跳,致双脚根骨骨折,对此事故,原告黄合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本案原告黄合松的损失包括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后期治疗费以及鉴定费。原告的误工费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建筑行业平均年收入29054元计算,从事故发生之日的2013年1月30日算至其定残之日2013年12月20日共计324天,原告要求按照319天计算,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本院不予干涉,319天计款25392.4元;护理费按照河南省服务行业年收入25379元计算原告住院的8日天数计款556元,交通费本院酌定200元,营养费按每日10元计算8日计款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日20元计算8日计款16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伤残九级按照上年度即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标准计算计款30099.76元(7524.94元×20年×20%=30099.76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54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66028.16元。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使填补的结果,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前的状态,鉴于目前国家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公民提供物质帮助,而不是使其获得收益。从立法目的来看,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也是不合理的,故原告黄合松已经报销的1970元应当从被告赔偿的数额中扣除,另外被告高北海支付的2500元,亦应当扣除;扣除后,被告高北海应赔偿原告61558.16元。因被告高北海为原告黄合松在被告阳光保险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从事的是建筑行业,按照职业类别划分,属四类职业,故被告阳光保险应依保险约定赔偿原告保险金15000元。被告高北海实际应赔偿原告黄合松46558.16元。原告要求被告赵福军承担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赵福军系接受劳务者一方,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无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法医临床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鉴定原告伤残为九级不妥,我们认为,在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提供劳务者受害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参照该标准并无不妥。基于以上理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黄合松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合计46558.1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黄合松保险金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合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8元,原告负担343元,被告高北海负担1032元,被告阳光保险负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华雷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贺盼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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