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5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韦洪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俊朝,住长垣县。 原审被告姚永波,住长垣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发源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梁留义。 上诉人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俊朝、原审被告姚永波、河南省发源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阜宁县,本案应由江苏省阜宁县法院管辖,长垣县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姚永波、河南省发源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盐城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薛占良 审 判 员 李中孝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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