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600号 |
原告段更银,男,1964年12月28 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少辉,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吴金霞,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系陈少辉爱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更银诉被告陈少辉、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更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0元, 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