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平执异字第2号 |
案外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办事处牛庄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朱齐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牛艳芳,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新华区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牛艳芳申请执行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案外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办事处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庄村委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牛庄村委会称,平顶山中院拟对位于平顶山火车站西侧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办事处牛庄村委会综合楼东部第十一至第十五层房产,第一、二、三、四(扣除东北角两间)、八层的房产进行拍卖。上述财产所占土地为牛庄村委会集体所有,房屋系该村委会与其他开发商联建分得财产。由于牛庄村委会经济特别困难,曾对上述房产依法拍卖,但因房产手续不全流拍。2008年4月,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村民委员会签订买卖合同,以1500万元价格购买上述房产;合同签订后,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多次交付牛庄村委会500万元,剩余1000万元至今未付;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取得所有权。对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牛庄村委会曾多次围堵该公司,并对上述房产采取留置措施。因此,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房地产未取得所有权,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仍然属牛庄村委会集体所有。请求法院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 本院查明,平顶山火车站西侧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办事处牛庄村委会综合楼系异议人牛庄村委会在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与其他开发商联建,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该楼建成后,牛庄村委会分得部分财产。2008年4月29日,牛庄村委会与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同意将牛庄村委会综合楼上下切割后伸缩缝以东的房地产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该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签订后,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多次催要,仅给付牛庄村委会500万元,下余1000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标的物(牛庄村委综合楼)未办理产权登记,系异议人牛庄村委会在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与其他开发商联建而成,牛庄村委会对其联建分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008年4月,牛庄村委会同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房产转让给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价款,双方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完毕。现牛庄村委会对本院执行其转让的房产提出异议,说明牛庄委员会与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就协议协定的房产所有权仍存在争议。且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房产所有权是否转移,应通过诉讼进行解决。故在执行标的物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平顶山火车站西侧湛河区南环路办事处牛庄村委会综合楼东部第十一至十五层房产,第一、二、三、四(扣除东北角两间)、八层房产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王云阳 代理审判员 李泉钦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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