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468号 |
原告宋某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晓军,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晓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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