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646号 |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