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5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家志,男。 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申诉人):黄家元,男。(因诈骗现羁押新县看守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忠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家凯,男。(因诈骗现羁押罗山县看守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绍生,男。(因诈骗现羁押罗山县看守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祖君,男。 董家志因与黄家元、信阳市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家凯、康绍生、李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中秀
|
上一篇:上诉人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