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8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庚新,董事长。 上诉人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3元,减半收取3451.5元,由南阳市天尧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陈启辉 审 判 员 陈 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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