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上执异字第6号 |
异议人李建功,男1948年10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欣,男,1949年1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朱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连智,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银河铝合金厂。 法定代表人禹化民,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功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银河铝合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建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李建功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李建功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李建功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 俊 豪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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