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仲飞与杨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民初字第895号 原告李仲飞,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杨凯,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告李仲飞与被告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民初字第895号

原告李仲飞,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杨凯,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玉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告李仲飞与被告杨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朝民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仲飞,被告杨凯的委托代理人马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仲飞诉称:被告曾二次向浚县人民法院起诉我离婚,由于我不懂法律,未提出返还嫁妆,后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但对嫁妆未作处理。现我要求被告返还我婚前嫁妆。

被告杨凯辩称:1、原告从未陪送嫁妆,我方不予认可;2、原告收受我方彩礼款63598元,造成我家庭困难,应予返还。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嫁妆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63598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李仲飞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嫁妆清单一份。证明嫁妆情况。

被告异议为:不属实。

对原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书写的嫁妆清单不能证明原告嫁妆情况,被告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杨凯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

1、杨xx当庭证言。证明原告结婚时未陪送嫁妆。

原告异议为:证人是被告本家,陈述不实,嫁妆是我结婚前一天送到被告家的。

2、联想专卖店销售单据。证明被告的姑姑杨建玲购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原告异议为:电脑是我的嫁妆,母亲给我的钱,是我给被告后买的。

3、浚县小河镇埽头村村民委员会及浚县小河镇民政所书面证明。证明被告杨凯家庭十分困难。

原告异议为:不属实,被告家庭不困难。

对被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证据1证人杨秀山仅能证明原告结婚当天未陪送嫁妆;证据2能认定杨建玲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原告辩称电脑系其嫁妆,但未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不能证明被告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仲飞与被告杨凯于2012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婚前被告杨凯给付原告李仲飞订婚礼12100元,下帖礼36000元,共计48100元。被告杨凯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 年11月11日作出(2013)浚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李仲飞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4月1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鹤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原告李仲飞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凯返还其婚前嫁妆:“奥克斯”电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木质沙发一套、棉被3条、梳妆台一个、大理石餐桌一张、挂匾一块、笔记本电脑一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仲飞要求被告杨凯返还嫁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被告杨凯要求原告李仲飞返还彩礼款,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仲飞要求被告杨凯返还嫁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仲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单 朝 民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修 铸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某诈骗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