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923号 |
原告张宗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建甫,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亚红,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三红,又名任宇明,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杰、张建甫诉被告任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杰、张建甫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宗杰、张建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宗杰、张建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宗杰、张建甫负担。
审 判 员 蔡金辉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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